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负什么责任吗?有什么依据
大实话:只要找到责任人,那么打死人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对于人贩子,那可以说是人人都恨之入骨。毕竟,孩子作为一家人的希望,如果孩子被人贩子拐跑了,那么就相当于直接摧毁了一家人的希望。所以,对于人贩子,真的可以说是人人都希望把他们判他们死刑。不过,就算是要判死刑,那么也应该由执法人员来执行,而不是说随便某个人就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案例讨论,案例背景是:如果说人贩子在偷孩子或者抢孩子的过程中被村民发现,然后村民一拥而上,将人贩子打死,那么是法不责众,人贩子死有余辜呢,还是要把所有人都判刑呢?其实,就这种事本身来说,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
首先,就刑事责任来说,这些人贩子进行儿童拐卖的事情,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具体一点来说,就是拐卖儿童涉及到对儿童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而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则应该主动帮其维权。所以,在人贩子抢孩子或者偷孩子的过程中,其监护人是可以行驶“正当防卫”的权利的。而对于其他村民来说,当看到有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其上前进行“见义勇为”也是可以的,并且也是法律鼓励和提倡的。所以,这时候村民上前制止人贩子的抢孩子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维权过程中这个“度”如何把握,那就很关键了。毕竟,过度防卫也是不行的。比如说,在这件事中,如果村民已经将人贩子控制住,人贩子也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但是,还有村民为了泄愤而上前去将其打死,那么毫无因为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这就属于过度防卫了。
而如果说,人贩子是在和村民抢孩子的撕扯过程中不慎被村民打死,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则不应该追究村民或者孩子的父母的责任。毕竟,在面对不法之徒的时候,为了维护我们的权益,有时候确实是需要使用武力手段的,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这种情况下则应该算作是正当防卫。
然后就是民事责任,说直白一点就是赔钱。毕竟,虽然人贩子抢孩子有罪,但是具体怎么判刑,量刑多少,则应该由法律作出裁决,而现在却被村民打死,那肯定是说不过去的。这时候,如果说其家人要追究参与人员的责任,即使找不到刑事责任主体,那么只要能够排除这些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就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不过,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就很难落实了,毕竟,要去找那么多不愿意赔钱的人要钱,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就像之前有过案例高空坠物判全楼层住户赔偿一样,被侵权人官司打了两年,结果就只有两三个人赔了钱。
【律师答疑】老百姓的心情肯定是希望打死不负责任,但是作为律师很遗憾的告诉大家,按照现行的法律人贩子如果只是偷孩子被发现,结果被村民打死了,打死人贩子的依然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很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当然,也有例外,具体见分析。
【分析】
在正当防卫法律体系中,只有特殊防卫(即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人贩子偷孩子的犯罪行为属不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这个目前是不属于的,因为人贩子偷孩子的行为主要还是“偷”,在法律的定性是属于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拐卖儿童是把小孩偷走后卖给他人,而绑架罪则是以孩子的生命安全作为筹码向其亲属索要赎金,这两个犯罪在法律上的评价是不一样的,即绑架罪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拐卖儿童罪并不属于。
当然,人贩子在偷孩子的过程中被人民群众察觉了,转而以孩子作为人质进行要挟,这就又有可能构成绑架罪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为了制止人贩子可能危害到孩子的生命安全而打死人贩子,则依法构成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论】
在通常的情况下,人贩子只是偷孩子被发现,其没有采取其他的犯罪行为的,村民将其打死需要依据其主观故意来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人贩子偷孩子后被发现还变本加厉的采取其他(诸如绑架孩子进行要挟的)则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村民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打死人贩子不负责任。
要负责任,但前提是,找到是哪个下重拳打死的,如果找不到,如何负责?把所有的人都抓起来,判刑?也不太可能。
即便一个人被一群人打死,也有具体是那一拳、那一脚打死、踢死的,谁打到要害部位?这个不要说没有视频,即便有视频监控,人群混乱,那么多人殴打。如何判定是谁打到要害部位?如何判定下重拳的是谁?这里就出现了流行的一句话:法不责众。
大家对人贩子非常痛恨,觉得,抓住就应该打死、死不足惜,原因有:
1、夺人子女破坏家庭,可恨,该杀;
2、抓住不一定能判死刑,放出来还会危害其他人,不如老百姓杀他叫替天行道;
3、犯罪性质恶劣,导致很多人家破人亡。
还有一点是,大家一起打死人贩子,反正也找不到是谁打死的,所以,法不责众。
不管是哪种情况,人贩子偷孩子,在大家的潜意识里,抓住了,就应该“替天行道”,给打死,以防止他今后还会害人,虽然目前很多人都一直在强烈呼吁,要给人贩子判死刑,包括本人也一直认为,应该判死刑,但目前的法律并不是如此,只有特别严重的人贩子头目,或者拐卖孩子较多的,采取极端、残忍手段去贩卖儿童的,才会判死刑,普通人贩子,一般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
这样就明白了,即便村子里有人贩子在偷孩子,抓住了,你还不能打死(虽然本人建议替天行道),因为,他虽然死不足惜,但法律规定,他还达不到死的条件,你打死了,就要承担责任,问题是,如果大家联合起来打死了,咋追究大家的责任?
如果既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哪个人站出来承担他是主要凶手(傻子才站出来),尸检也没法判定是谁下重手打死的,那么,这个事情,又回到“法不责众”的话题上, 估计最终也是大家被拘留十几天,就放出来了。
人估客们总是能抓到闲暇得到他们想要的,可是这对于孩子的爸爸妈妈来说却异常残暴。哪一个家长不期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活得好,谁有期望孩子们离开爸爸妈妈,去经受他们不应接受的阅历呢?可是这些人估客却不管爸爸妈妈的这些想法,也没有任何品德可言。在他们眼中金钱才是最高的利益,不是自己的孩子不会心疼,有的人估客甚至连自己的孩子都拿来当做工具。
比起城市乡村人的防范认识比较差,所以人估客大多情况下都会挑选在乡村对孩子进行偷窃。假如一旦被发现,村里人就会团结起来给人估客一个经验,不过假如抓到了人估客可以把他打死吗?
人估客一般抓住了很多乡村的孩子不受拘束,他们的家长也时常不在家,并且乡村的孩子特别喜爱在外面玩耍,就算不回家家长也不会有疑惑。所以他们一般在晚上或者人少的时分举动,便是惧怕有人看到欠好得手,假如这时分孩子在叫几声,更不简单把孩子偷走了。下午的时分一般是孩子出来最多的时分,所以这些孩子在一起打闹,就算丢了一个也没有人看得见。人估客一般挑选团伙作案,一个人开车另一个人担任抓住孩子。一般情况下,这种办法非常简单到手,可也总会有失手的时分。
一旦失守,全村的人都会看到,他们就会团结起来,拿着自己能拿到的工具去赏罚那些偷走他们孩子的人。全村的人都来帮忙,假如一个人一脚,人估客也会遭到重伤,假如再加上用力气的工具,人估客就很或许失掉生命特征。许多人以为他们犯了过错,遭到赏罚是应该的,假如没有把他们打死,或许下次他们还会来报仇,甚至夺走更多的孩子。在这里失守在下一个当地就会愈加谨慎,所以有一些人拥护把人估客打死,不让他们再去做恶。
不过我国的法令却不这样以为,他们犯了过错一定会有相应的惩治。虽然这些人的过错十分残暴,并且对很多人都造成了伤害,不过人们心里这么想,可是实际并不能这么做。我国法令规定一般在5~10年的刑期左右,严重的也不会让他们直接判死刑。所以说假如抓到了人估客,盲目的把他们打死,最终还是要承当职责。想要自己解恨,打几下就可以了,千万不要让他们失掉了性命。这样动手的人反倒会为这些恶魔承当后果,还会失掉了自由。
常言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被村民合力打死。实话说,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我也是孩子的父亲,含辛茹苦的将孩子拉扯带,刚能叫一声“爸爸妈妈”就被道德尽失的人贩子拐走,题主遇到的情况还好一些,抓了个正着。若是再晚一些估计就来不及了。怎么说呢,因为这样的原因打死了人贩子,到底该怎么判,难道严格的按照《刑法》判处死刑?
依照《刑法》参与的当事人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致死的村民刑期会长一些
这种情形要对当时的情况,以及人贩子的验尸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判定村民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如果是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从犯的量刑应该在5年左右,主犯也就是给人贩子带去致命伤的村民,最少会被判处有10 年期徒刑。法律就是法律,不外乎情理和道德,否则何以安定家国,人贩子固然可恨,但凡事得有个度,不能完全没有章法,随着自己的性子乱来。
一群人和一个人贩子,力量悬殊因此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情形
详细的分析了题主的问题,以及设想当时的情况,从人数上判断,人贩子属于劣势的一方,村民和被拐卖的孩子原则上,生命没有受到威胁,村民也不是为了制止严重伤害,而打死的人贩子,因此,这个案件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特征,也就是说,凡是参与了殴打人贩子的村民,都不同程度的犯了罪,都要得到相应的刑罚。
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赔偿,寻求谅解达到轻判的目的
一般死人的刑事案件都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因为本案轻判的重点在于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这一点应该有法律居中权衡,最终拿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被告家属进行赔偿以后,由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并交到法院,最终结合以上,在量刑上给予几个当事人从轻判罚,如此才是最好的结局。
提起人贩子就不由得想起那些多年寻亲的人们,十几甚至几十年间他们从未间断找寻的步伐。为的是那份人世间最为珍贵的至亲血缘,也为孩子的丢失而赎罪。对于村民打死人贩子这一事件,首先在情感上是能够理解的。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换位思考如果让我抓住拐卖我儿子的人贩子,估计也很难控制情绪。动手殴打他是在所难免的,但我会尽量克制自己。因为制止孩子被偷是一件幸事,切不能因为殴打人贩子致死,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痛失天伦。
村民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案村民虽未制止暴力声张正义,却过度使用暴力导致人贩子身亡。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涉案村民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说制止侵害发生时造成行凶者伤亡,此案并不具备此类特征
有人说村民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实明眼人看得出来。正当防卫并不需要这么多人,在殴打的过程中,人贩子与村民的力量悬殊。并不符合“制止非法暴力侵害”的特征,这么多人你一拳我一脚,有人下手轻有人下手重。就这样人贩子惨死众人拳脚之下。如果说此案一开始具有“正当防卫”的初衷,那么事态发展到最后,显然已经演变成“故意伤害”,综上所述,村民们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特征,所以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范畴。
参与殴打的村民都将获刑,只希望法律会酌情对村民进行轻判
估计村民们为了泄愤,最终失手将人贩子打死了。通过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调查取证,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最终会对给人贩子带来致命伤的村名处以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其它村民则分别获刑3-7年不等。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倘若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得到人贩子家属的谅解(出具谅解书)。兴许法官在量刑时会酌情轻判。这也是最好的结局了!
说一个真实案件。
2016年6月,在四川省兴文县龙山村发生了一起村民将人贩子差点围殴致死的事件。当时,一个来自河南的老头子,在一个僻静路口试图把一名五岁小孩儿给抓上面包车,谁知道小孩儿拼命挣扎就挣脱逃跑了。小孩儿哭喊着跑回家里,跟妈妈说有人要把他抓到车里去。
大人一听这还了得,就集结在场村民堵在村口,最终将人贩子成功截住并当场拿下。
抓住人贩子以后,村民们抑制不住满腔怒火,将其暴打一顿。只见人贩子是个已经秃顶的糟老头子,他疼痛难忍锅底求饶,祈求村民们放他一马。
最终,村民们在对人贩子恨之入骨的深仇大恨下,扬言要将该老人贩子当场打死。该提议得到村民们不约而同的强烈支持,个个都摩拳擦掌地陆续动手,最终在成燎原之势的怒火之下,老人贩子被打个半死。
事后该人贩子被警察带走,但经查实他并非人贩子,也就是说,村民暴打了无辜老人。警察前来展开调查。当问及为何人贩子就要给当场打死时,一村民的回答代表着全天下所有父母的心声:“无论谁家的孩子被偷走了,都会痛不欲生的,所以人贩子就是罪该万死!”
最后,因为几乎是全村的人都参与了围殴老人的“英勇壮举”,警察没有办法查清究竟是谁是主犯,又总不能将全村的人都定为罪犯,最终只能不了了之了。
因此,在法律上抓住真人贩子后将其暴打致死,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前提你得查清是谁打死人贩子的。如果能够查清“首要分子和主犯”,那么他们就难逃罪责。如果不能查清,那警察也就毫无办法了。
法不责众的传统思维,也并非全无道理。
偷小孩的人贩子,被当事人抓住以后,可不可以当场就乱棍打死,而不用负法律责任
不可以!人販子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自有法律会制裁,给予最准确量刑。另外,还可以顺藤摸瓜牵出背后团伙,便于警方一网打尽。记住,普通公民是没有执法标的。只有把他交给法律机关才是最正确做法。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他的生命权任何人不能任意剝夺。面对法律问题,大家一是要冷静,不可以意气用亊,那将会使我们自己陌加被动局面。
谢邀!
人贩子的行为固然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但人贩子的生命安全仍然受法律保护。即使要进行处罚也应该交由法律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该由私人来进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报警交给警方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
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村民把人贩子打死,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人贩子只是偷孩子,并没有企图伤害孩子或其他人,所以村民打死人贩子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只能算作替天行道、为民除害,最多发一面锦旗和不超过100万的现金,再多就算防卫过当了。
应该不属于正当防卫吧?!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甚了解,有回答不当的地方望指正和谅解。实际上就人贩子拐别儿童一事,国家应该立这样的法,“它们”在实施犯罪时,打死就是应该的才行,要不这帮人贩子太可恨了。它偷(拐)这一个孩子,毁灭的可能是好几个家庭啊!!!
如果法律判村民打死人贩子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到村里偷孩子的人贩子将会绝迹,……
根治贪官污吏,毛主席批准杀了刘青山、张子善,挽救了一大批,……
人贩子偷孩子造成骨肉分离,毁掉一个家庭,实属罪大恶极,死有余辜。愤怒的村民打死他,罪有应得。他祸害的是最底层,最本色的农民,该死!支持的点赞
(图片来源网上。一个夭折的花朵,遇害的小女孩儿)
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村民把人贩子打死,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人贩子手持刀具袭击村民,村民为了自卫把人贩子打死,这才是正当防卫!
人贩子进村偷小孩,由于东窗事发,人贩子被村民追着打,出一口恶气。村民还不解恨,一定要乱棍把人贩子打死,这就违背了法律法规,打死人贩的村民会被刑事拘留。
法院未批准村民可以动用私刑打死人贩子之前,人贩子对每个村民来说都会恨之入骨,恨不得把他打死方能解恨!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人贩子未反抗、未拿起刀具砍人,村民就不要意气用事,应把他交给警方处理。
村民要知法、懂法、守法,村党委主动向村民传达法律讯息,劝村民对人贩子不要动粗,应手下留情不对其招招致命。
人贩子被村民打死,警方会到现场调查取证,并立案。哪个村民打死人贩子,都一一从实招来。谁都不能包庇,谁包庇就按包庇罪惩处!
人贩子进村偷孩子,被村民抓到后打断手脚,村民需要负什么责任
村民要负责赔医药费,可能还面临刑拘!很遗憾人贩子固然可恨但是也受法律保护。村民动私刑
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人贩子是该关,还是该毙。那得由法制机关人员来执法。村民没有处决人贩子权利!碰到这事只能把人贩扭送派出所报警处理!只能寄希望法律能对人贩子严加惩罚了!
这类事已经回答了几次了,齐诚也已表明了自已的观点,齐诚以为,如此歹徒已被控制,不可能再继续行凶作案,他已没能力和机会了,已对其他人没有任何危协了,如你因为恨控制不住自己,再把歹徒打伤或打残或致死,是负民事或刑事责任的。问题是是否你们已控制住歹徒,确定他已没能力,偷人作案行为已终止,对其他人也已没任何危害为依据。
淑邀,这种情况虽然说是大快人心,但却不合法,只是为了解气!虽然说法不责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谁打的,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虽然人贩子人人恨,但已经被抓,丧失反抗能力了,你再对他们实施打击,如果过重至死至残,警察也不好交待,毕竟法律不允许私刑![灵光一闪][打脸][打脸]
近年来拐卖人口事件时有频发,特别是在山区农村,总有一些人贩子为了金钱挺而走险,时机成熟,就对小孩下手。
人贩子朱某来到贵州农村,摸清当地情况,将目标锁定3岁男童身上,趁男童在地上玩耍,周围正好没人,将小孩打晕,正准备抱走,恰巧被男孩伯父余某撞见,他高声呼喊,“快来人啊,有人偷小孩!”
话音一落,小男孩的母亲冲出门外,周围的邻居们也纷纷赶来,将朱某团团围住。众人一看不是本村的,朱某狡辩道:“我看孩子晕倒,准备送他去医院”,但这一切被余某孩子大伯看在眼里,气愤地咬咬牙,怒火中烧,和村民们一齐喊“将人拉村委会,不能让他逃了!”
没曾想朱某本想借三寸不烂之舌逃过一劫,他拼命挣脱余某等村民们的挟持,想要逃跑,这一举动激怒了乡里乡亲们,村民们群情激愤,你一拳我一脚,揣的瑞,打的打。把个朱某揍得鼻青脸肿,没等警察赶来,余某的群殴,被医院确诊朱某手脚打断了。警方随后将余某等人带回警局。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们抓捕。余某等人将要面临牢狱之灾。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村民是否有权利惩罚他呢?当然不能,人贩子犯法,权利应交由法律制裁。
回到本案中,余某等人殴打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实余某等乡亲们完全有能力将他抓住,等警察来人即可。
案件中,朱某打晕孩子是事实,如果他确实是惯犯是人贩子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朱某偷孩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而且损害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如果他没偷孩子,没想逃跑,村民暴揍与他不当行为不存在关联性的。
余某等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抓住人贩子是正义之举,值得表扬,但因一时气愤,无视法纪,将自己送进监狱就太不值了。
这是见义勇为,政府应予表彰奖励。许多亊政府因为各种原因,不可能及时到位,就需要民间互帮救助行为,打击犯罪也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公序良俗。各级政府应当支持鼓励这种行为。对打击犯罪,稳定治安发揚正气有利。
人贩进村偷小孩,被众村民抓住打断手脚,这个责任该怎么分摊
打断人贩子的手脚是应该的,人贩子偷卖小孩,犯了滔天大罪,甚至还把小孩杀死卖器官,挖眼睛👀是多么残忍的事情,害得一个家庭失去了儿女多惨啊,打断手脚腿简直就是活该,应该打的,一切后果责任都该人贩子自己摊,自已承担。
人贩子进村偷小孩,被众村民抓住打断手脚,这个责任很难分摊,因为在那种混乱的情况下,人贩子不可能确定手脚是被谁打断的,既然不能指正是谁打的,而且打人者也不会主动承认,村民再齐心点,那就只能是法不责众了。
举个例子吧,以前我们这有一伙人专门在农忙的时候开着面包车去农村偷东西,只要看谁家锁门就跳进去偷,有时候人家有老人在家睡午觉,他们都敢偷东西。
有一次他们又去村里偷东西,结果这次栽了,他们没想到的是那天村里有户人家老人去世了,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都去帮忙了。
这伙人一共3个人,看到村里一户位置比较偏僻的人了锁着大门,就跳进去偷东西,巧的是这家人回来取东西,看到他们在偷东西,立刻去叫人,结果在办丧事的那家帮忙的村名都来了,把这三个人抓起来一顿揍。
其中有两个人腿被打断了,由于他们也确定不了谁打断的腿,场面太混乱了,那个村的村民心还挺齐,说全村老少都打了,总不能把全村人都抓起来吧,最后这三人只能自认倒霉,自己花钱住院,然后还得追究他们的偷盗行为。
如果这个人贩子没有证据证明谁打断他的手脚,而且村民又没有人主动承认,那就没人分摊这责任,他只能自己花钱治疗了,然后治好了还得坐牢。
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子被村民打死,依据法律该如何判刑
按照常理打死人贩子也不为过,但是我们仔细想想:还是不能打死,要走法律程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因为可能还有好多案件需要公安部门破解…
岀于对人贩子的痛恨,把人贩子打死了,依据法律应该如何判刑,咱对法律不懂,得求助于律师了。
都别胡说,明明是人贩子自己心脏病突发倒地不起,被村里孩子发现,同村热心村民报警救助,大家合力送护去医院的路上不幸身亡,应该颁发一个好人好事奖励,不能寒了大家的心
人贩子在村里偷孩孑被村民打死,也正是犯罪的过程中,被村民极度奋恨的情势下,应该是情有可原。但是,必尽我们是中华公民,国家有国法,对罪犯应该公判,即是死罪,也不能私自执行国法。这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严格遵守的法律,而且不论职位大小,任何人都不列外,自自执法,也要受法律制裁的 。前题是: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逻辑是否对抗牲的?还是休止牲的?由此受害人当事人,在无比奋恨的当下,情素激动,行动冲动而很难控制、或有失控失手的情节,这是人的夲能所为。可以从轻处罚或说服教育。这是我的各人思想观念,原由我们农村有过乡规民约:在农田青苗时节,农户家庭所词养的马,牛,驴,及家畜,在禁川期间,如果有人放任家畜损坏别人的庄稼时,当事人打伤或打死家畜了,就不负责任了。而且这样的乡规民约在新旧社会都认可,有很多乡村都施行过,而且法律也不会逭究的。相对而言,贩卖小孩之人,遇到谁人,都有刻骨的仇恨的,而且对公众社会影响极大,可恶,可恨,也可杀而无不及。对此罪犯被打死了,我各人没一点怜容心。罪有应得!